福建義務教育條例施行 按成績公布排名校長將受處分
昨日是新生開學首日,也是《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施行首日,原有的《福建省實施辦法》同時廢止。廣大家長、學生們關注的就近入學、素質(zhì)教育等都在法規(guī)中有所規(guī)范。
按照《條例》規(guī)定,小學階段適齡兒童、少年應在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學校就近入學,通過對口直升或者在劃定范圍內(nèi)隨機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由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籌當?shù)亟逃Y源,按照公開、公平原則就近安排入學。他們在編班、學籍管理、獎懲和升學等方面與所在學校其他學生享受同等待遇??h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規(guī)模,劃定招生范圍,經(jīng)本級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實施。招生范圍有調(diào)整的,應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代表意見和建議。
在實施素質(zhì)教育過程中,學校不得有以下禁止性行為:擅自增減課程和課時;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的排名;利用假期、公休日、課余時間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上課或者集體補課;組織學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社會活動和未經(jīng)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各類比賽、競賽活動;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參加社會經(jīng)營性培訓機構(gòu)舉辦的有償補課和培訓等。
學校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對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舉行或者變相采取考試方式選拔學生,或者以各類競賽證書、考級證明作為招生入學和學生編班依據(jù)的;分設或者變相分設重點班、非重點班的;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的排名;選用未經(jīng)審定的教科書,組織或者指定學生購買教輔材料的;利用學校校舍、場地、教育教學設施和教師等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民辦學校的。同時,教師有體罰學生、有償補課、向?qū)W生推銷教輔讀物或者其他商品謀取利益、收受或索要家長及學生財物等行為的,將由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解聘。
(記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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