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海關2008年對媒體所做的一個公開解釋,海馨苑土地使用權歸海關所有,性質是住宅用地;“海馨苑”建設項目工程屬于舊城改造項目,在拆除原有海關舊的住宅樓的基礎上建設新房,分配給原來的住戶、住房面積未達標戶,以及符合分房條件的無房戶。該項目納入深圳市房改計劃,按照《深圳市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規(guī)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88號令)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分、調房。
昨日,作為深圳資深房地產律師,張茂榮就海馨苑的福利房性質以及其上市租售所受限的法律條款規(guī)定,花了較長時間進行了深入了解和剖析。和昨日媒體報道認為海馨苑涉及違規(guī)租售觀點有所不同,張茂榮認為海馨苑性質不同于深圳自2010年推出的安居型商品房,它只是深圳市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后推出的安居房,適用的法規(guī)條文應該是《深圳市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規(guī)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88號令),可以明確兩點是:在業(yè)主未取得產權證明之前,不能上市交易,但是根據司法實踐,買賣雙方如若只是簽訂預約買賣合同進行預約銷售,則是合法有效的;作為國家機關單位內部分配的福利房也就是安居房,目前現有政策對出租沒有禁止性規(guī)定,因此,張茂榮認為應該是可以出租的。
至于之前媒體一直質疑海馨苑不能出租出售,依據的是《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第228號令)規(guī)定,簽訂買賣合同10年后,安居型商品房所有人可以根據有關政策規(guī)定,申請取得完全產權后,才可以租售。《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自2011年6月1日施行,是2010年深圳安居型商品房這種新事物出現后的新政策。而且海馨苑這種性質的安居房和安居型商品房是兩個概念,一個是面向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職工的福利分房,一個是政策明文規(guī)定未取得完全產權前不能租售,只面向中低收入者和“夾心層”銷售的保障房。因此,張茂榮認為,《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不適用于海馨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