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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變保單 銀行“透支信譽”將失去儲戶信任

zhizaolian.cn來源:西安晚報2013-11-05 08:10我來說兩句
  

  “銀行讓我找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只認合同,堅持自己沒錯,要讓我繼續(xù)繳費,但我只想拿回自己的本金,怎么就這么難呢?”今年8月,家住紡織城的劉女士發(fā)現(xiàn)自己的存款“變”保單后,兩個多月奔波于銀行、保險公司之間,漫長的維權之路已經讓她心力憔悴。

  9月23日,本報《財富周刊》以“存款變保單專家支招防忽悠”為題,對此類現(xiàn)象進行了報道。一個多月來,有數十位讀者陸續(xù)致電本報金融維權熱線,訴說自己的類似遭遇和維權困境,并積極尋求幫助。截至目前,在本報和監(jiān)管部門及相關銀行、保險公司的積極協(xié)調下,大部分案例已經妥善解決,但仍有不少消費者和劉女士一樣,仍在無助地奔波和等待中……

  誤導銷售花樣層出不窮

  “我存款后,業(yè)務人員說存款單一個禮拜后給,說這樣可以避稅,但后來拿到手才發(fā)現(xiàn)是個保險單。業(yè)務人員又說,這個保險不但每年有5.4%的利息,還有分紅,讓我不要退,出于對銀行的信任我就相信了。”昝女士向記者講述了她2011年在某銀行西大街支行存款時,被誤導購買保險的經過。

  與之前稱理財產品贈送保險等手段不同,很多市民在被誤導時,甚至都沒有看到自己的保單,更有甚者,有些保單甚至為業(yè)務員代填。“我父親不識字,連自己的名字都簽不了,也被誤導買了保險,我回家看到才發(fā)現(xiàn)?!痹谖靼补ぷ鞯膹埾壬氐嚼霞?,發(fā)現(xiàn)不識字的父親被銀行誤導購買了保險,非常氣憤。

  記者發(fā)現(xiàn),在這數十個案例中,辦存款、買理財、買基金都有被誤導成保險的案例,被誤導者多為60歲—70歲以上的老人,年齡最大者甚至已近90歲,誤導理由無非收益高還有分紅、贈送保險等。很多投訴者表示,因為業(yè)務員并未明確告知是保險產品,所以他們往往是到了第二年繳費期或要用錢時才發(fā)現(xiàn),這時候已經過了猶豫期,要退保就要損失不少本金,這讓他們進退兩難。

  “透支信譽”將失去儲戶信任

  “一個老鼠屎壞了一鍋湯!”在某國有銀行一線崗位工作的周先生看到報道后致電,直言“存款變保單”的問題根源并不在產品,而在部分業(yè)務人員出于高額提成等利益考慮,介紹產品時“說半句留半句”,把好的產品賣給不該賣的人。

  記者在與不少消費者交流過程中發(fā)現(xiàn),很多人發(fā)現(xiàn)是保險后往往并未堅決退保,原因就是相信銷售人員曾向自己許諾的、超過銀行定期存款的收益,但等到期后才發(fā)現(xiàn),這些收益并未兌現(xiàn),而保險公司“天書”似的分紅計算辦法更讓他們不明就里。“我今年已經60多歲了,但保單的養(yǎng)老保險還有幾十年才到期,我怎么能等得到!”市民樊女士發(fā)現(xiàn)存款變成保險后,詳細閱讀了保單,卻發(fā)現(xiàn)并不能給自己帶來實質性的保障。

  陜西維恩律師事務所律師雷建普曾代理多起“存款變保單”訴訟,他說:“保險應遵循小投入大保障的原則,而根據他的計算,部分分紅險產品需要投入100元才能獲得600元的保障,在保險市場上并無競爭力,只有借助消費者對銀行的信任才能銷售出去,而如果銀行長期透支自己的信譽,那么只會失去老百姓的信任?!?/p>

  成本高昂維權路不通暢

  因為涉及不同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管以及銀行、保險兩大金融市場,消費者通過向主管部門投訴來維權的道路并不暢通,在經歷長期無奈的維權后,很多消費者只能選擇繼續(xù)繳費或者損失本金退保。“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要依據的法律應該是《保險法》和《合同法》。但遺憾的是,很多基層法院僅依據《合同法》來進行調解和判決,往往不利于消費者?!崩捉ㄆ毡硎荆瑢τ谄胀ㄏM者來說,如果使用法律手段維權成本確實有些昂貴,自己代理的幾例“存款變保單”案例都是經過了上訴才得到有利消費者的判決,這也是很多消費者放棄法律維權的一大原因。

  針對“存款變保單”維權難問題,您有何意見建議,請致電本報《財富周刊》熱線029-87615161進行探討,本報將把這些意見和建議轉交人行西安分行、陜西銀監(jiān)局、陜西證監(jiān)局等監(jiān)管部門,共促這一難題的解決。記者謝小強

  編后語統(tǒng)計顯示,通過銀行渠道銷售的保費收入,已占人身保險保費總量近50%。銀監(jiān)會和保監(jiān)會雖數度發(fā)文對違規(guī)行為進行規(guī)范,但失范情形并未就此得以根本扭轉。在“存單變保單”事件中,銀行方面的強勢和存款人的弱勢形成鮮明對比。事實上被蒙騙的存款人的最好結局,往往不過是費盡周折才拿回應得的定期存款利息而已。

  以前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購買無形的保險產品,屬于金融消費或投資,并不在它規(guī)制的范圍之內。好在前不久發(fā)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首次規(guī)定了“從事證券、保險、銀行業(yè)務的經營者”的義務,將金融服務納入了消法調整范疇。這意味著,帶有欺詐性質的誘購保險,將面臨真正的懲罰性賠償。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會否借此得獲堅實保障,也隨之讓人頗為期待。

標簽:保險公司|業(yè)務人員|監(jiān)管部門
責任編輯:杜思思 杜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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