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交完首付款,房主卻因房價上漲想要加價,否則就不辦過戶。哈爾濱市民張女士日前就遇上了這樣一件糟心事。
伴隨房地產市場明顯回暖,全國各地有關房屋買賣糾紛的案件也逐漸增多。購房合同應該如何簽訂?簽訂合同后,房價漲跌,買賣雙方可隨意“反悔”嗎?買房者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房價上漲
房主“跳價”不成玩“失聯(lián)”
據(jù)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案件部部長關克鑫介紹,2015年10月,哈爾濱市民張女士為孩子上學,預購了一套學區(qū)房,通過網絡上的房源信息,看中徐先生出售的房屋。
看房后,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總價款63萬元,因張女士無法一次性交付全款,但又擔心湊齊全款后該房屋賣給他人,于是雙方約定張女士預先交付首付款20萬元,2015年12月30日前將剩余房款一次性補齊,徐某配合張女士辦理過戶手續(xù)。
然而,雙方簽訂合同沒多久,該地段房價上漲,徐先生覺得房子價格賣低了,便找到張女士要求其補交5萬元的購房款,否則就不賣給張女士。
張女士稱合同既然簽訂是63萬元就應該按照合同來,不同意加價。但此后,張女士也擔心拿不到房屋,趕緊籌集房款,早交錢早安心,12月初,湊齊房款的張女士給徐先生打電話稱要交付房款,徐先生稱本人外出不在本地,過一段時間再說。眼看就到12月30日截止日期了,徐先生卻仍一直推脫不露面,自12月29日起,張女士徹底聯(lián)系不上徐先生了。
一周過去,張女士以為遇上了詐騙,正在琢磨是否要報警。這時接到徐先生的電話,稱因張女士沒有按時交納剩余房款,構成違約,現(xiàn)雙方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解除,讓張女士預留銀行卡號,把20萬元的首付款歸還張女士。
提起仲裁
買房者訴求獲支持
面對賣方的這種行為,張女士根據(jù)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裁決徐某繼續(x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庭審中,張女士提交了《房屋買賣合同》證明雙方約定房屋價款63萬元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提供了與徐先生發(fā)送的短信及通話錄音等相關證據(jù)材料,證明了自己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一直積極要求交付房款,而徐先生一直推脫,自己并沒有違約行為。面對張女士提供的證據(jù),徐先生均予以承認,但他辯稱,房價上漲的情況屬于情勢變遷,再繼續(xù)履行合同顯失公平,應當解除合同。
仲裁庭經過審理認為:首先,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為買賣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該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根據(jù)張女士提供的相關證據(jù)顯示,其因找不到徐先生而無法交付房款,據(jù)此,張女士并不存在違約行為,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
最終仲裁庭裁決,徐先生繼續(xù)履行該房屋買賣合同,并在收到張女士剩余購房款后,積極配合辦理房屋更名手續(xù)。
律師提醒
不可輕信口頭承諾
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教師、律師楊健表示,二手商品房糾紛的高發(fā)期基本出現(xiàn)在房地產調控政策改變從而影響交易價格的時候,二手商品房交易市場出現(xiàn)的一般為賣方違約。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出現(xiàn)一方違約最終如何獲得公正公平的判決,取決于雙方的合同約定、履約情況對比以及證據(jù)的支持力度。作為買方而言,一旦遭遇賣方違約,需要針對賣方不同階段的違約情況綜合考慮。
楊健舉例稱,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定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但在二手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很少有定金的約定達到了法律前述最高限額,一方面是多數(shù)買方不愿意將定金給的過高,另一方也是涉及交易安全問題以及交易的資金籌備問題。“其實買方交付較高的定金是一種較好的維權保證,當然前提是買方確保自身不存在違約,否則很容易給賣方沒收定金?!?/p>
此外,購房者不可輕信房地產開發(fā)商(包括二手房買賣的出賣人)的宣傳資料上的廣告和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對于口頭承諾及重要的內容,一定要將其確定在合同中,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