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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為建立科學合理的產品質量追溯機制,保證經銷商日常經營穩(wěn)定、減少經銷商在每年續(xù)簽“授權經營”中巨額的隱性(或灰色)成本支出,供應商與經銷商之間一年一簽的授權經營模式有望變更為至少三年一簽或五年一簽。
另外,國家工商總局的相關職能或將加強,如制定授權營銷合同范本,對汽車供應商和經銷商雙方進行明確的責權利界定。國家工商總局后續(xù)還將制定更加詳細的行業(yè)監(jiān)督細則,對營銷雙方在經營層面的商業(yè)往來行為進行規(guī)范監(jiān)督,最后就是建立健全市場進入和退出機制。
現行《辦法》只明確了經銷商行業(yè)的進入辦法,而缺乏明確的退出機制約定。這使得在市場異常時期,如2011~2012年國內汽車市場因為政策調控而進入“嚴冬期”時,奇瑞、斯柯達等國產或合資品牌遭遇經銷商“退網潮”,最終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利益。因此,新《辦法》擬參照歐美市場既有經驗,進一步明確汽車供應商和經銷商的市場退出機制下的責權利。同時,加大對市場秩序惡意擾亂行為的懲罰力度。
“新《辦法》的主要落腳點應該是要調整和理順(供應商和經銷商)這種不平等關系,向經銷商讓渡權利。”一位2009年曾參與《辦法》修訂的中國汽車流通協會代表說。
據悉,第五屆北京進口汽車博覽會由中國歐洲經濟技術合作協會、中國汽車流通協會主辦。